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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7-04-13  来源: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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